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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知识点: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编辑: 2015/10/16 16:51:35 字体:

2015年初级经济师考试时间为11月7日。为了帮助您更好的通过2015年经济师考试,网校整理了初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点,供您参考,祝您学习愉快!

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一)已批准的国际劳动公约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1919年,是一个由成员国组成的国际性政府间组织。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197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恢复我国席位的决议后,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也决定恢复我国的合法席位。1983年6月,我国正式恢复在国际劳工组织中的活动。

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建立以来,共制定了300多个公约和建议书。从1930年起,当时的国民党政府先后批准了14个国际劳工公约。具体包括:1920年第1号《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1921年第11号《农业工人的机会结社权公约》、第14号《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第15号《确定准许使用未成年人为机炭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龄公约》、第16号《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体格检查公约》;1925年第19号《本国工人和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1926年第22号《海员协议条款公约》、第23号《海员遣返公约》;1928年第26号《制定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1929年第27号《航运的重大包裹表明重量公约》;1932年第32号《船舶装卸工人伤害保护公约》;1935年第45号《各种矿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1937年第59号《确定准许使用儿童于工业的最低年龄公约》;1946年第80号《对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最初二十八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予以局部的修正以使各该公约所赋予国P示联盟秘书长的若干登记职责今后的执行事宜有所规定并因国际联盟的解散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修正而将各该公约一并酌加修正的公约》。

我国于1984年5月全部承认了1949年以前旧中国批准的14个国际劳工公约。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有计划地开展了国际劳工公约的研究,并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先后批准了11个公约。包括:1951年第100号《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与同等报酬公约》,1958年第111号《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64年第122号《就业政策公约》,1973年第138号《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1976年第144号《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1978年第150号《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1981年第155号《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983年第159号《(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1988年第167号《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1990年第170号《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9年第182号《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截至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国际劳工公约25个。

(二)部分劳工公约的主要内容《(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规定,会员国应根据国家条件、实际情况和可能制定、实施并定期检查有关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的国家政策。制定实施这一政策时,应与有代表性的残疾人组织协商,并以残疾人与健康人机会均等原则为基础,以增加残疾人在公开的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机会为目的。政府郁门应当提供职业指导、职业教育培训等就业服务,以便使残疾人获得和保持职业并得以提升。

《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规定,准许就业的最低年龄,不得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15岁。不过,如果成员国的经济和教育设施不够发达,在与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后,初步规定最低年龄为14岁。但如果有关未成年人的健康、安全和道德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并且他们在有关的活动部门受过适当的专门指导和职业训练,在这种条件下,国家法律或条例,或主管当局在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后,准许从16岁起就业或工作。

《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主要内容是要求在就业、培训和工作条件方面消除基于种族、性别、肤色、宗教、政治信念、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各种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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