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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主要的行政行为
1.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行政立法既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包括:①国务院。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②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国务院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央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③省、自洽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洽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其中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2.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点:①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来说,行政许可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发生,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作出。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②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准予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申请人从而获得了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行使许可的权利并获得相关利益。③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许可实际上是对法律一般禁止的解除。
④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应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并应以正式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批准、认可和证明。这种明示的书面许可是行政许可在形式上的特点。
3.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法以列举式和授权式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法以列举式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以下六种:
(1)警告。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仅仅影响其声誉的处罚。
(2)罚款。即要求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3)没收。没收是将生产、保管、加工、运输、销售违禁物品或者实施其他营利性违法行为的相对人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财物收归国有的制裁。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能力罚,即在停产停业期间,受处罚的当事人不得进行生产、作业或者工作'但法律资格并没有剥夺,在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以后,无须重新申请许可证或者菅业执照就可以继续进行生产、作业或者工作。责令停产停业实际上是限制当事人已经具有的权能,这是责令停产停业与吊销许可证或者菅业执照之间的本质区别。
(5)暂扣或者吊銷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吊銷许可证或者执照是对违法者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享有的某种资格的取消;而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则是中止行为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待行为人改正以后或经过一定期限以后,再发还许可证、有关证书或执照。暂扣或吊銷许可证及执照是一种比责令停产停业更为严厉的行为能力罚,主要针对那些严重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6)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菅理法规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①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②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③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④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六种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所有行政违法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目前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责令恢复植被、责令退还、限期拆除、限期治理、责令退回土地、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4.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主要包括: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一般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有: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②划拨存款、汇款;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⑤代履行;⑥其他强制执行方式。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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