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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除特别法另有规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皆适用普通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与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另外,我国《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要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3.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可见,即使权利人不知或不应知道权利已被侵害,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经过20年的,其权利也失去法律的强制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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