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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初级经济师商业专业备考资料: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编辑: 2016/01/26 15:52:45 字体:

2016年初级经济师考试时间为11月5日,各们初级经济师考生应提前备考,网校小编根据往年的考试情况整理了2016助理经济师商业专业备考资料,希望对您备考经济师有帮助!

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

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其中全郁损失又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郁分损失可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1)全部损失。实际全损也称绝对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有。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事故后,虽然没有完全毁灭,但对其进行救助或修理的费用估计要超过保险价值。

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按部分损失赔偿,也可要求按全部损失赔偿,这时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Abandonment)通知。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行为。

委付的条件:①被保险人应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②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明示或默示的承诺才能生效。保险人有拒绝和接受的选择权,沉默不作为不表示接受。

③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④委付一经接受,不得撤回。⑤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取得被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即取得物上代位权。

(2)部分损失。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鬥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者支出特妹额外费用。单独海损是指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即被保险货物遭遇海上风险受损后,其损失未达到全损程度,而且该损失应由受损方单独承担的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①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由意外的,偶然的事故直接导致的损失;而共同海损是因为采取人为的,故意的措施而导致的损失。②承担损失的方式不同。单独海损一般是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是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主动做出的,由各受益方按照获益多少的比例分摊。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联系:一般情况下,单独海损先发生,进而可能引起共同海损,在采取共同海损措施之前的部分损失,一般可列为单独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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