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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的订立(09.1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9/17 14:54:18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者 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除外)
用人单位 无执照亦无委托书不得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证件和收取财物
“用工之日”(不论是否签订合同及何时签订)
形式 书面(例外:非全日制用工)
订立时间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不签的后果 一个月内如是劳动者原因:“终止关系”“支付报酬”“无补偿”
满一个月不满一年则单位违规:“支付双倍工资”“补签合同”,此情形下劳动者不签可终止关系并要求补偿
【注意】双倍工资的支付区间
满一年则单位严重违规:“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立即补订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 可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无补偿、报酬结算周期不得超过15日
生效 协商一致、签字盖章、依法订立即生效(诺成)
无效 前提 已经成立
法定情形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后果 自始无效(劳动者付出劳动可要求报酬,造成损失可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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