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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对于“民事诉讼”的考试大纲要求是掌握!重要考点涉及的分值占比会比较高,大家在学习的时候也可能会有很多问题,前面我们聊完了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审判制度和诉讼管辖,接下来咱们一起来看一看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有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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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讼时效
1.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为啥会“失去诉讼保护”呢?时间越长,取证越难,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权利,要让权利人不能太“懒”,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过期不候。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再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比如说张三欠李四100万。李四一直没有找张三要过,到期3年之后,张三说诉讼时效已经过了,我不还钱,那法院是不能强制李四还钱的;可是如果张三想着李四这么讲义气一直不催我还钱,我这钱早晚必须还上,那是可以滴。
2.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比如被偷了钱包,当时不知道小偷是谁,那告谁去啊对吧。一个星期之后警察逮住了小偷并承认了偷窃事实,此时才是时效开始计算的时间。
(2)最长诉讼时效——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钱包被偷了20年了都没找到小偷,这小偷算是捡着了,法院不予保护被侵害人。
3.诉讼时效的中止(客观原因)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地震、洪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找不到管事儿的人)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确定不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没有人身自由)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这些引起中止的事项,必须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才会引起中止,其他时间发生了这些事没用。中止是暂停,待中止事项消除之后,不管中止了多久,都是再加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4.诉讼时效的中断(主观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中断是清零,诉讼时效期间从头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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