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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中对于增值税、消费税考点比较多,考试分值占比也不小,尤其是对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地点总是有点绕不清楚,小编给大家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增值税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或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注意】判断一个企业增值税的纳税地点首先看该企业属于什么类型,如果是固定业户,不看是何种增值税应税行为,均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注意】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申报纳税的仅限于其他个人提供相应服务,也就是自然人。如果是个体工商户或者是企业,需要按照上面1-3条确认纳税地点。
6.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二、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原则上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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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正保会计网校教研团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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