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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主要复习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中股息红利所得及转让股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股权转让所得
1.上市公司股票
①非限售股
个人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限售股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非上市公司股权
交易行为 | 具体形式 | 纳税义务 | |
转让 | 出售、公司回购、司法强制过户、抵偿债务、对外投资等 | 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 |
终止投资 | 各种名目的回收款项 | 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 |
回收转让股权 | 转让合同履行完毕 | 股权已作变更、收入已实现时 | 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
转让行为结束,双方当事人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 | 视为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前次转让征收的税款不予退回 | ||
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 | 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转让合同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 | 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
二、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1.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
2.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
3.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
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
1.非限售股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①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限售股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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