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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生育保险(08.0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8/06 08:34:40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生育保险

  (一)缴纳(★★)(13、14年判断)

  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比例:不超过1%.

  (二)待遇(★★)(14年多选)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待遇。

  1.生育医疗费用

  (l)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

  【注意】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由于计划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用。

  2.生育津贴

  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14年多选)

  1.违反国家或本统筹地区计划生育规定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医疗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3.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分娩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4.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5.婴儿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6.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各项费用;

  7.不具备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剖腹产手术条件,但女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腹产手术而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医疗服务费用;

  8.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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