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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房产税契税

2014/03/0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华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备考资料,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契税

  1.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2009年单选题)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解释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解释2】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解释3】视同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应当缴纳契税的特殊情况:(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筹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3.计税依据(★★★)(2007年判断题、2008年单选题、2010年单选题、2011年单选题、2011年多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2年多选题)

  (1)只有一个价格的情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无价格的情况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有两个价格的情况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3.计税依据(★★★)(2007年判断题、2008年单选题、2010年单选题、2011年单选题、2011年多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2年多选题)

  (1)只有一个价格的情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无价格的情况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有两个价格的情况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税收减免(★)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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