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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零售应税消费品

2014/03/10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备考资料,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零售应税消费品

  1.适用范围: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金基或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

  2. 视同零售业:

  (1)金银首饰等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和清洗;

  (2)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批发环节纳税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具体规定为:

  (1)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税。

  (2)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3)卷烟消费税改为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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