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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知识:发票的保管

2014/03/1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备考资料,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发票的保管

  (1)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妥善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销毁。

  (2)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相关链接】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5.发票的检查(2006年多选题)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人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解释】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相关链接:

  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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