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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知识:资源税的计税数量

2014/03/1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备考资料,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资源税的计税数量

  资源税以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1)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原油和天然气)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解释1】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解释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解释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解释4】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2)销售数量(2011年单选题)

  ①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销售数量。

  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时的自用数量为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包括生产自用和非生产自用。

  【解释】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2013年新增)

  ③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者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解释】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例题】某盐场2013年3月份以自产液体盐3.6万吨和外购液体盐2万吨(已按5元/吨缴纳了资源税)加工固体盐1.8万吨,当月全部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1080万元,已知:固体盐税额30元/吨。

  该盐场3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外购液体盐已纳资源税税额=1.8×30-2×5=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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