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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

2014/03/1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备考资料,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法律事实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按照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

  1.含义: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2.种类:根据事件的起因可以分为绝对事件、相对事件。

  (1)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

  例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

  (2)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

  提示」事件的出现都是不以人们(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

  1.含义: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注意】出题时经常将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结合在选择题中考查。

  2.法律行为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应受惩罚的行为。

  (2)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则指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非表示行为,是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4) 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这单方行为,是指由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等;多方行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

  (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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