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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2014/03/1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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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1.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型)。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前置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5.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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