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务登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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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的内容
【解释】我国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以及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等。
(1)设立税务登记
①先工商,后税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日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先工商,后税务)。
(3)停业、复业登记
①“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②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③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①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②《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日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③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5)注销税务登记
①先税务,后工商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②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5.税务登记的管理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
(2)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