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知识:几种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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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
特殊业务 | 征营业税 | 征增值税 |
水利工程水费 | 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 |
集邮商品 | 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 |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
报刊发行 | 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 |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
销售电信物品 | 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 | 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而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
林木管护劳务 | 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符合条件的免征营业税 | 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 |
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 | 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 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 |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 | 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缴纳营业税 | 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必然联系,属于平销返利,属于增值税范围(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
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 | 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 | 开采、挖掘、切割、洗选等征收增值税 |
资产重组过程中 | 资产重组过程中,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 资产重组过程中,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的动产,不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