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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知识:消费税征税范围

2014/03/1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备考资料,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消费税征税范围

  确立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以立足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充分考虑人民的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状况,注重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为原则。其主要有这样五类: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身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

  第五类: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护肤、护发用品、汽车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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