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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知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2014/03/1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备考资料,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①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②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提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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