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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知识:混合销售与兼营

2014/03/1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备考资料,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混合销售与兼营

  行为特征 分类 税务处理 典型案例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即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又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 增值税混合销售 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运输劳务
营业税混合销售 缴纳营业税 娱乐场所销售烟、酒、饮料
特殊的混合销售 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
兼营 纳税人“多元化”经营,既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又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 增值税项目与营业税项目兼营 分别核算分别缴纳;未分别核算由税务机关“核定” 商场经营美食城
一种税不同税目兼营 分别核算分别缴纳;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销售煤炭
运输公司提供租车服务
兼营减、免税项目 应当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不得”免税、减税 有境外提供劳务所得,如文化公司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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