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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的特征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对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1.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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