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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别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均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等。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①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②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③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④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公司住所地
⑤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⑥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⑦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⑧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所在地
⑨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⑩共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
3.专属管辖
①不动产纠纷诉讼: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港口作业中纠纷诉讼: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继承遗产纠纷诉讼: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2016年新增)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共同管辖(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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