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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试用期(12.2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12/28 11:56:5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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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试用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限
不满3个月
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
非全日制用工
不得约定
3个月以上(含)不满1年 ≤1个月
1年以上(含)不满3年 ≤2个月
3年以上(含)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
≤6个月

  (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相关链接: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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