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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劳务派遣(12.30)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12/30 14:45:4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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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用人)

  劳动力给付事实:发生于被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用工)

  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5.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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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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