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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1/07 15:08:51 字体:

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暂时预防措施

  (1)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4)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2.公示催告

  (1)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3)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贴现、质押,因贴现、质押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5)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3.普通诉讼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则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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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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