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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为“单位”——受托方向机构所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受托方为“个人”——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
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注意】与增值税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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