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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教材,整理的初级会计职称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注意】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1.分类——属人+属地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 |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 |
非居民企业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 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3.所得“来源”地
所得 | 来源 | |
销售货物 | 交易活动发生地 | |
提供劳务 | 劳务发生地 | |
转让财产 | 不动产转让所得 | “不动产”所在地 |
动产转让所得 | “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 | |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 |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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