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41 苹果版本:8.7.4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9/22 09:43:46 字体: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教材,整理的初级会计职称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注意】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1.分类——属人+属地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所得“来源”地

所得 来源
销售货物 交易活动发生地
提供劳务 劳务发生地
转让财产 不动产转让所得 “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转让所得 “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链接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第五章知识点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