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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票据行为

2013/06/1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六、票据行为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包括4种: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

(一)出票

1.含义: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作成票据;二是交付票据。这两者缺一不可。

2.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1)出票时必须记载事项:

【提示】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各类票据有具体的必须记载事项),例如签章: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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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对记载事项:

【提示】这些事项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例如,《票据法》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3)任意记载事项: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3.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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