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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银行本票

2013/06/1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二、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链接】申请人会计上计入“其他货币资金”。

【要点】

1.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提示】“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 “挂失止付”形式补救。

3.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4.银行本票可以交付收款人,也可以背书转让。

5.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提示】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6.银行本票限于见票即付,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出票人(银行)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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