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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2013/06/1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四、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本节内容总结:

汇票、本票、支票相关项目比较

票据种类 出票人 提示付款期 用 途 
银行汇票 银 行 出票日起1个月 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也可提现 
商业汇票(自然人不得使用) 单 位 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提示: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转 账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本票 银行 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可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也可提现 
支 票 单位、个人 出票日起l0日内 普通支票可用于提现,也可用于转账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重点掌握: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提示】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属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

本章总结:

1.支付结算基本要求;

2.银行账户种类、开立、使用;

3.4种结算方式的主要规定;

4.票据的当事人、票据权利;

5.票据的4种行为;

6.4种票据的主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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