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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劳动合同期限

2013/08/0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劳动合同分为三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长期性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特别注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重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种情况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的;

【注释】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提示】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共七项,例如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等。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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