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房产税的计算
房产税按“年度”计算。
1.从价计征
(1)以房产余值(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为计税依据
(2)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具体扣减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试题中肯定会明确给出。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包括: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从租计征
(1)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2%计征
(2)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住房适用1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3.特殊规定
(1)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3)对于融资租赁的房屋,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4)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按照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出租房产的,按照租金收入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