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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微笔记:劳务报酬

2013/08/0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1.范围界定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设计、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演出、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等。

【解释1】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而非“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2】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但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其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2011年不定项选择题)

2.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案例1】张某2012年4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3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20%=440(元)。

【案例2】张某2012年4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5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1-20%)×20%=800(元)。

【案例3】张某2012年4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5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1-20%)×30%-2000=10000(元)。

【案例4】张某2012年4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1-20%)×40%-7000=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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