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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财产转让所得

2014/02/1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备考资料,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船、机器设备以及其他财产所得。具体包括:

  1、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个人所得税);

  2、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待转让时减除必要的费用,余额计税;

  3.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按一下原则确定纳税办法:

  a、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应纳税所得额为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产权单位或财政缴纳的所得收益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b、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的具体规定:

  a、个人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应开具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b、个人出售现有住房1年内重新购房的,退回相应的保证金;出售后1年内未购房的则不退保证金;退保证金要有一定的流程与手续。

  4、对个人出售自有5年以上自有住房且为唯一住房的免税;

  5、个人现有住房房产登记证的产权为一人,在房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应纳税义务;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不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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