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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学习:医疗期内的待遇

2014/03/2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为9月20日-24日,报名入口将于4月1日开通,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初级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医疗期内的待遇

  (1)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标准: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内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3)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

  【例题】2008年7月1日,王某大学毕业后到某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5月20日,王某患病住院。王某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停发王某全部工资,并以不能适应工作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分析该单位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王某应享有的权益有哪些?

  【答案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给予医疗待遇。若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则劳动合同应续延至医疗期满。因此,用人单位在王某患病住院依规定应享有的医疗期内,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王某可以要求该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补发其病假工资和报销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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