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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强化训练:劳动仲裁

2014/06/2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无纸化考试为9月20日至24日,为帮助考生迅速适应无纸化考试环境,正保会计网校抢先开通2014初级会计职称无纸化考试模拟系统“按章练习”模块(立即体验>>。另外,网校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劳动仲裁

【解释】劳动仲裁的法律依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而第一章所讲的仲裁,其法律依据是《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1.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解释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释2】劳动争议的解决路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2.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4.劳动仲裁管辖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解释1】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

【解释2】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相关链接】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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