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微笔记:非票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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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关系,包括: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我们票据法上讲解的大多也是票据关系;
非票据关系,不是因为票据行为而产生的,而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包括:
(1) 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真正权利人向其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的关系;
(2)因时效或手续的欠缺,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执票人,对发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关系;
(3)付款人付款后,对执票人行使交出票据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
(4)汇票的持票人向发票人行使给予复本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等。
【举例】
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
比如:甲受胁迫,将一张票据背书转让给乙。事后甲要求乙返还,这就是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
因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
比如:票据上没有记载出票日期,则票据无效,持票人就不能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利益即有损失之危险,而出票人或受有票据利益的承兑人则有因不再付款而无代价获得利益的可能。这种情况,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此时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这是一种民事权利。
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的关系
比如:持票人向付款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向持票人支付票款,则持票人要将票据交付给银行。
【提示】
票据基础关系是指由民法规定是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它是票据关系产生的前提。
票据基础关系包括:
1.票据原因关系。
指基于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而发生的关系,如导致使用支票的商品买卖关系等。
2.票据资金关系。
指票据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事先约定的,由付款人为出票人付款的关系,如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与银行之间约定的由银行为商业汇票付款的承兑协议等就是票据资金关系。
3.票据预约关系。
指票据当事人之间以授受票据为标的的合同关系。如商品购销双方关于使用票据的种类、金额和到期日的约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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