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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2014/07/2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更好地备考,中华会计网校特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的高频考点,帮助大家从根本上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下面,我们来学习《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第一章 总论“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1.解决途径的方式

  (1)平等主体(横向关系经济纠纷):民事诉讼、仲裁。

  (2)不平等主体(纵向关系经济纠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2.或裁或审原则:

  (1)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

  (2)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的特殊情况仅仅包括三类,即:

  ①没有仲裁协议;

  ②仲裁协议无效;

  ③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

  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1)选择复议:如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2)必经复议(行政复议前置):如对税务机关确定适用税率不服的。

  (3)只能复议。

以上内容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梦想成真辅导书应试指南及网校专家总结,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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