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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仲裁的适用范围

2014/07/2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更好地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的高频考点,帮助大家从根本上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下面,我们来学习《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第一章 总论“仲裁的适用范围”。 

  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能提请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提示】这两种情况属于根本不能适用仲裁解决的情况。

  3.不适用《仲裁法》

  (1)劳动争议;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提示】这两种情况属于可以适用仲裁解决,但适用的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而是适用其他的仲裁法律制度规定,请考生在考试中注意分清,避免掉入“文字陷阱”。

以上内容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梦想成真辅导书应试指南及网校专家总结,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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