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仲裁的适用范围
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更好地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的高频考点,帮助大家从根本上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下面,我们来学习《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第一章 总论“仲裁的适用范围”。
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能提请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提示】这两种情况属于根本不能适用仲裁解决的情况。
3.不适用《仲裁法》
(1)劳动争议;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提示】这两种情况属于可以适用仲裁解决,但适用的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而是适用其他的仲裁法律制度规定,请考生在考试中注意分清,避免掉入“文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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