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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仲裁协议

2014/07/2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更好地备考,中华会计网校特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的高频考点,帮助大家从根本上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下面,我们来学习《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第一章 总论“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

  (1)可以在合同中作为一个条款约定(仲裁条款),也可以以单独的书面形式约定。

  (2)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处理。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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