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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仲裁裁决

2014/07/2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更好地备考,中华会计网校特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的高频考点,帮助大家从根本上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下面,我们来学习《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第一章 总论“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

  1.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链接】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3.仲裁员的选定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4.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5.组织程序——开庭不公开(自愿原则的体现)

  一般情况:开庭不公开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可公开

  【提示1】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提示2】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链接】对于诉讼,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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