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仲裁裁决
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更好地备考,中华会计网校特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的高频考点,帮助大家从根本上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下面,我们来学习《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第一章 总论“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
1.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链接】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3.仲裁员的选定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4.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5.组织程序——开庭不公开(自愿原则的体现)
一般情况:开庭不公开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可公开
【提示1】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提示2】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链接】对于诉讼,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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