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民事诉讼的审判制度
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更好地备考,中华会计网校特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的高频考点,帮助大家从根本上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下面,我们来学习《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第一章 总论“民事诉讼的审判制度”。
民事诉讼的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1)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
【链接】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2)合议庭的组成。
合议庭 | |
第一审民事案件 | 第二审民事案件 |
(1)审判员+陪审员 (2)审判员 |
审判员 |
2.回避制度
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3.公开审判制度
(1)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链接】仲裁是开庭不公开,经当事人协议后可以不开庭,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可以公开。
4.两审终审制度
(1)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2)特殊情况(一审终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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