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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民事诉讼的审判制度

2014/07/2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更好地备考,中华会计网校特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的高频考点,帮助大家从根本上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下面,我们来学习《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第一章 总论“民事诉讼的审判制度”。 

  民事诉讼的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1)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

  【链接】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2)合议庭的组成。

合议庭
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审民事案件
(1)审判员+陪审员
(2)审判员
审判员

  2.回避制度

  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3.公开审判制度

  (1)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链接】仲裁是开庭不公开,经当事人协议后可以不开庭,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可以公开。

  4.两审终审制度

  (1)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2)特殊情况(一审终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以上内容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梦想成真辅导书应试指南及网校专家总结,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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