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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诉讼时效

2014/07/2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更好地备考,中华会计网校特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的高频考点,帮助大家从根本上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下面,我们来学习《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第一章 总论“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1.概念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07、11、12年单选、10年多选)

起点 诉讼时效种类 年限 具体情形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普通诉讼时效 2年 除适用特殊诉讼时效以外情形
特别诉讼时效 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权利被侵害时起 最长诉讼时效 20年 所有适用诉讼时效情形,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相当于听课中按了“暂停键”)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相当于听课中按了“复位键”)

  【注意】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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