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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小知识:营改增征税范围

2014/07/2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1.“境内”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中国境内。

  (2)不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形:

  ①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供应税服务

  (1)“应税服务”

  具体范围 注意事项
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2)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3)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 研发和技术服务 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2)包括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企业的干租业务
(3)不包括不动产租赁
鉴证咨询服务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解释】“非营业活动”:①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③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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