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小知识:纳税人应纳税额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基本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售额×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2.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3)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4)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5)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3.进项税额的确定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④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⑤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解释】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④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
⑤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3)纳税人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4)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