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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小知识:银行本票

2014/08/0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适用范围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二)银行本票的出票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申请书,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相关事项。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三)银行本票的付款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规定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

  (四)银行本票的退款和丧失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

  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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