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小知识:经济仲裁
2014年初级职称即将开考,感觉时间来不及、没信心了?网校移动班课程以知识点为单元,每10分钟一个讲座,让你短时间内掌握各章节考试重难点(免费试听>>)!另外,网校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表五、经济仲裁 | ||
适用范围 | 适用 | “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
不适用《仲裁法》 |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 |
不能仲裁 |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 行政争议(不平等主体) |
|
原则 | 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 |
仲裁委员会 |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 |
仲裁协议 | 形式 | 必须书面! |
效力 | 1.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 2.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3.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
|
仲裁裁决 | 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亦可以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 调解书自“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