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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小知识:经济仲裁

2014/08/1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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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 适用 “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
行政争议(不平等主体)
原则 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委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仲裁协议 形式 必须书面!
效力 1.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
2.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3.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裁决 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亦可以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
调解书自“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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