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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小知识:法的形式

2014/08/1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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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法的形式
形 式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宪 法 全国人大 国家根本**,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 律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及其常委会——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效力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 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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