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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民事诉讼

2014/09/1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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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审判制度 1.两审终审制;2.合议制;3.执行回避制度;4.开庭并公开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普通管辖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住国外、找不到人、被关押→原告住所地
特殊管辖 ①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②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③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④公司设立、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公司住所地
⑤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⑥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注意】除④外,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②港口作业纠纷;③继承遗产纠纷
共同管辖 “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
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1年:“身体”“质量”“租金”“寄存”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20
【注意1】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
【注意2】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丧失的是“胜诉权”
中止 (客观原因导致暂停) “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中断 (主观原因导致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判决 一审 “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二审 “送达”之日起生效
执行 常识理解9种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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